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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兆才与李引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李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254号原告张甲,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李甲,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李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 判 长  赵鑫贤审 判 员  谈敦强人民陪审员  蔡锦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