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兆才与李引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李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254号原告张甲,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李甲,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李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对被告李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 判 长 赵鑫贤审 判 员 谈敦强人民陪审员 蔡锦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