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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桂某某与牟某某、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桂明全,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牟喜财,农民,住址讷河市讷河镇五一村。被执行人葛祥,住址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桂明全与被执行人牟喜财、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讷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牟喜财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祥地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恢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