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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艳祥与吴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祥,吴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508号之一原告张艳祥,农民。被告吴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祥与被告吴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广人民陪审员  曹金成人民陪审员  曹艳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