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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刑更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胜华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更1138号罪犯杨胜华,1990年7月2日,现在隆尧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了(2012)邢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胜华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万元。执行机关隆尧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同意对罪犯杨胜华减刑的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认为罪犯杨胜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胜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考核表扬2次,考核记功2次,单项表扬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杨胜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胜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常 成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