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唐言霞诉被告罗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言霞,罗京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30民初3037号原告唐言霞,女,汉族,贵州省汇川区人。被告罗京杰,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唐言霞诉被告罗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唐言霞,被告罗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打有借条一张。借款时间为一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还款,但被告不予理会。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按法律规定计算利息;3、支付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罗京杰答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没有还款能力,要年底才能还钱。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张,被告对该借条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唐言霞与被告罗京杰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8月3日在遵义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2分计算利息,由于原、被告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结合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愿意按2分计算并支付原告5个月的利息,本院遵丛其愿,计算利息为2500.00元。综上,为督促当事人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京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唐言霞人民币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罗京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显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