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晓利、罗彩芝与池忠民、罗彩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利,罗彩芝,池忠民,罗彩云,孟庆学,陈志新,李月军,于海英,季鹏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利,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彩芝,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忠民,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彩云,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原审第三人:孟庆学,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审第三人:陈志新,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审第三人:李月军,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审第三人:于海英,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乌丹桥桥南100米路东双鑫机电五金日杂门市。原审第三人:季鹏宇,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上诉人王晓利、罗彩芝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2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双方对租赁房屋的事实争议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涉案房屋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上诉人履行义务为交付不动产,被上诉人履行出资建房义务。且二上诉人住所地均在赤峰市翁牛特旗。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赤峰市翁牛特旗,请求二审法院撤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被上诉人按照协议收取租金,优先收回建房的投资,并不涉及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产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18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王秀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