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董雅琴与张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雅琴,张朋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财保7号申请人董雅琴。被申请人张朋辉。申请人董雅琴与被申请人张朋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宜,现申请人董雅琴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张朋辉所有的陕CZS2**号长安牌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董雅琴已向本院提供了5万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雅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申请的诉前保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朋辉所有的陕CZS2**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董雅琴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秋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