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段宝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341号罪犯段宝林。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蔚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段宝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12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6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段宝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宝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宝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宝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