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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成华与被执行人边清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华,边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华,男,生于1959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边清生,男,生于1949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张成华与被执行人边清生为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南召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边清生已按调解书第五项内容向张成华提供出车库位置(尺寸南北长11.04米,北起水塔根部,东西宽5.24米,东起主楼西墙皮以西4米处向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南召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