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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前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殷振军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殷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殷振军,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集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剩余之款705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于2016年6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被执行人再从2016年7月份起每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直至给付借款完毕止,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放弃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40元、执行费1146元,由被执行人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殷振军﹙2016﹚内0902执475号典当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文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