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徐沛法与于春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沛法,于春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012号原告徐沛法。委托代理人杜福源,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珊珊,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春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67号光大国际金融中心15层。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沛法诉被告于春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沛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 静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綦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