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何已辉与李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已辉,李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何已辉。被执行人李锦。申请执行人何已辉与被执行人李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已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3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锦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已辉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何已辉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李锦尚欠申请执行人何已辉1743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何已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