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新刚诉朱有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刚,朱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刚,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黄寨村*组。被执行人朱有民,男,1970年6月27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黄寨村*组。李新刚诉朱有民追偿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新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为案款53800元、案件受理费573元、执行费707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朱有民长期外出未归,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