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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吉业与郑莹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莹莲,李吉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莹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业。上诉人郑莹莲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现一直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江南城小区,本案应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偿还借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