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胡进与刘福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进,刘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胡进,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刘福发,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胡进与被执行人刘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