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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胡进与刘福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进,刘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胡进,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刘福发,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胡进与被执行人刘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