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晓志与张国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志,张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志,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张国辉,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晓志申请执行张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张国辉的工资用其偿还借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1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