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河南联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河南联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393号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战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朝斌,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本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联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红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诉被告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联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天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天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审 判 员 张永杰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世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