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谢正宁与马守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宁,马守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谢正宁,男,生于1979年7月30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马守德,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教师,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守德在农行固原分行账号为62284812001****5319的存款33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