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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347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妍娟,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丁妍娟、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现各自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拆迁问题等产生夫妻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刘某某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拆迁问题等产生夫妻矛盾,张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涉诉。庭审中,张某某要求离婚,刘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对于爱情和婚姻应具备更深刻的理解,经慎重选择,重组家庭,双方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应当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婚后因家庭琐事及财产问题的处理产生夫妻矛盾,双方应本着积极、诚恳的态度通过协商解决。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金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