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潍坊奥发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永捷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奥发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永捷经贸有限公司,山东英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财保25号申请人潍坊奥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禄海路南端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9312888-2。法定代表人袁庆玲,经理。申请人潍坊永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孟家以南周疃以东潍坊凯盛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32180785-X。法定代表人李秀凤,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英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寿光市寿光侯镇项目区诚信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8114298Q。法定代表人董福俊,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英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寿光圣城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英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申请人潍坊奥发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永捷经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