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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李某丁。被执行人李某戊。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诉争房产由申请执行人继承,被执行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向荣成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