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阙泽联诉上海陈氏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阙泽联,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虹,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阙民真,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陈氏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春。申请人阙泽联、刘虹、阙民真与被申请人上海陈氏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8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阙泽联、刘虹、阙民真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陈氏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协助将上海市XX镇XX路XX弄地下1层(人防)07号车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阙泽联、刘虹、阙民真名下,并向三名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6,3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的财产已被有关法院另案查封,目前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其名下的上述地下车位也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相关法院未解除对上海市XX镇XX路XX弄地下1层(人防)07号车位的查封前,该车位过户事项也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84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