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晓建,冯晓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晓建,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白水县北塬乡却才村三社。被执行人冯晓印,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日光村*组。石晓建与冯晓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669.64元、案件受理鉴定费14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冯晓印长期在外未归,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