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玲与徐文龙、厉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徐文龙,厉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066号原告:李玲。被告:徐文龙。被告:厉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徐文龙、厉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祝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永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