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赵智明申请刘桂林买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智明,刘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赵智明。被执行人刘桂林。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25元,共计1512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付4000元,剩余11000元被执行人当庭支付1000元,余款承诺从2016年7月份起,每月给付3000元,三个月之内付清,即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执行费125元当庭支付。申请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