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与刘席友、邹九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刘席友,邹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被执行人刘席友,男,汉族,住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邹九英,女,汉族,住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执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诉刘席友、邹九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席友、邹九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两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席友、邹九英的详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32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