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二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二初字第489号原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号赣州商会大厦**楼。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童某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傅联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花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