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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5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长春与云治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春,云治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199号原告叶长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章明、陈琛,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治理。原告叶长春与被告云治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云治理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叶长春购买服装产品。2014年11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0000元,约定于2014年年底支付40000元,2016年前余款结清,并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另查明,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年利率分别为5.6%、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治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叶长春货款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4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另外400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叶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云治理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黄益强人民 陪 审员 陈继业人民 陪 审员 王 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