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民初1815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苏运华。被告李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李某甲之父),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凤芹(系李某甲姐姐),农民。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运华,被告李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凤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金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0日(农历)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儿子刘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在2008年,因原告父亲出车祸,家里经济困难,被告可能由于经济压力大,常自言自语。被告在娘家表现很好,但在家多次发作,原告多次带被告治病,未能痊愈。现被告病情加重,致原告无法正常劳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诉状中说的认识时间、结婚登记时间、举行婚礼时间均属实。原告说因为其父亲出车祸造成压力大不属实,当时对方也赔偿钱了。被告得××是因为孩子小的时候原告经常打被告,原告的母亲经常骂被告,说被告偷人,往被告的身上泼脏水,造成被告压力大,开始患有抑郁症,后来严重了,属于精神分裂症。被告得病之后原告打被告打的左手无名指筋断裂,接不上了,嘴里槽牙被打裂了,眼也被打黑了。原告起诉前,还用马扎砸被告的头,又拿被告的头摔倒地上、甩柱子上,当时被告方从济宁打电话报警转到卜集派出所报警。被告被打了之后就回娘家了,然后原告就起诉了。被告想孩子,想的睡不着觉,如果离婚会加重被告的病情,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金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1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被告李某甲生育一子刘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08年被告李某甲被诊断为精神抑郁症,后病情加重,转化为精神分裂症。被告李某甲在患病期间,有时出现偏激行为,造成原被告发生吵打,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4月份,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李某甲回娘门居住。2016年5月4日,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刘某乙。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刘某乙现随原告刘某甲生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在所难免。被告李某甲在患××期间,有时出现偏激行为,造成原被告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患病未愈,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被告在患××期间的异常行为应给予体谅、理解,对被告的疾病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被告的生活给予关心、照顾,使被告早日恢复健康,给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巧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