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孟铁与殷建明、郝林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孟铁,殷建明,郝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98号申请执行人赵孟铁。被执行人殷建明。被执行人郝林根。申请执行人赵孟铁与被执行人殷建明、郝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殷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孟铁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郝林根对被告殷建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被告殷建明、郝林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赵孟铁,原告赵孟铁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殷建明、郝林根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孟铁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9350元,执行费为7494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殷建明、郝林根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赵孟铁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殷建明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999号祥瑞苑9幢XXX室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正在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被执行人殷建明名下房产外,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房产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正在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