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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俊彪申请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彪,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彪,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3日。被执行人XXX,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日。本院作出的(2012)平共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彪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甘0403执4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文录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代理审判员  周莎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书 记 员  徐权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