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云,张家口市万全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被告席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武某、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5月25日,被告武某因饭店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3000元,按月给付利息,席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的字。借款后被告武某支付了二个月的利息后,就未支付剩余利息及借款本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我找不到二被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我从2015年7月25日起到借款本金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武某、席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被告武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3000元,被告席某为担保人。借款后被告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二被告在公告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被告武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武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武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席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其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因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张某从2015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席某对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 军审 判 员 李筱荷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