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季爱平与被执行人柯海、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爱平,柯海,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季爱平,女,汉族,1968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柯海,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丁军,女,汉族1967年11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季爱平与被执行人柯海、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6660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柯海、丁军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季爱平本息合计230万元。二、原告季爱平就南京市鼓楼区XX路89号2幢2单元804室房屋在法定担保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柯海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柯海、丁军共给付季爱平231400元,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577850元;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给付577850元;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给付577850元,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给付57780元。二、如柯海、丁军按照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则本案彻底解决,双方再无纠葛。三、如柯海、丁军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中任何一期履行义务,季爱平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履行该协议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6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同德执 行 员 刘亦峰执 行 员 韩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顾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