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书英与枣阳市新市镇大堰村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英,枣阳市新市镇大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13-1号申请执行人张书英,女。被执行人枣阳市新市镇大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隗志合,该村主任。行行行本院在执行张书英与枣阳市新市镇大堰村委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01)枣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枣阳市新市镇大堰村委会各类款项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军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