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胡小玉与卢啟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玉,卢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胡小玉,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34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卢啟贵,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39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3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胡小玉申请执行卢啟贵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4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本案具备其它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