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的连等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222号申请人:张的连,女,194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王生华,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王生加,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负责人:孙一农。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张的连、王生华、王生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张的连、王生华、王生加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6月22日,张的连、王生华、王生加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连、王生华、王生加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的连、王生华、王生加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