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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孙均波与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均波,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3046号原告:孙均波。委托代理人:盛文军,浙江盛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原告孙均波与被告陈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均波于2016年5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9日,被告陈江向原告孙均波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约定月息为2.5%,并出具借条为凭。借款后,被告未归还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均波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其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依法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陈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