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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彭礼军与被执行人龙利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礼军,龙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526-1号申请执行人彭礼军,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紫竹村姊妹塘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03221963********。被执行人龙利平,女,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新镇龙家坊村**组。身份证号码:4311271985********。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礼军与被执行人龙利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龙利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彭礼军支付租金及水电费34100元;另支付案件受理费327元、执行费41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龙利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香兰审 判 员  胡 艳代理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