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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受云与谢卿平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受云,谢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65号申请执行人王受云,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谢卿平(原武汉市江夏区金口中商平价加盟店经营者),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6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谢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卿平向申请执行人王受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款11214.89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卿平银行存款11282.8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