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徐梦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梦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317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梦强,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梦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浙060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徐梦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徐梦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徐梦强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徐梦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被告人徐梦强撤回上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