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5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谢方全与重庆圆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方全,重庆圆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5632号原告谢方全,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重庆圆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1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7897575。法定代表人谢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方全与被告重庆圆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方全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圆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方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方全撤回对被告重庆圆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谢方全负担。审判员 戴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现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