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能军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能军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刑更306号罪犯能军发,又名能新发,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郑州市京杭办事处能庄村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2014年5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七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能军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能军发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17日,该犯伙同牛亚灿经预谋后在郑州市大学路与航海路交叉口西南角向西的人行道上对李利军、苗建娜实施抢劫、二人分别采取揽脖子、将人按倒在地的暴力手段、强行抢走女式包两个、现金1800元、手机两部等物品。罪犯能军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能军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能军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书海审 判 员 王伟凯人民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