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甘旗卡玉泉塑钢门窗加工部与白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甘旗卡玉泉塑钢门窗加工部,白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496号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玉泉塑钢门窗加工部经营者通拉嘎,男,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被告白太平,男,蒙古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玉泉塑钢门窗加工部与被告白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玉泉塑钢门窗加工部(经营者:通拉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之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