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石庆智与赵亚秋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庆智,赵亚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6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庆智。委托代理人:石永为,系石庆智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亚秋。再审申请人石庆智与被申请人赵亚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民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庆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赵亚秋签订的出兑合同共计是12.82亩土地,不包括本案争议的3.35亩土地,同时申请人与村委会2009年5月26日签订的合同完全可以证明3.35亩土地是12.82亩之外的废弃荒地。(2012)山民初字第734号和(2013)秦民终字第1124号判决仅依据没有经任何人签字且未经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认定3.35亩土地包括在出兑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之内是错误的,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官不负责任,二审判决错误连篇。因此,本案应当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石庆智与被申请人赵亚秋于2009年4月1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出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秦民终字第1124号生效判决已对争议的3.35亩土地作出认定。再审申请人石庆智要求被申请人赵亚秋返还该3.35亩土地的主张,不足以对抗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关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秦民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中第5页“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孙璐负担”,属于笔误错写。综上,石庆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庆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