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卫锋、柴兰芬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张卫锋,柴兰芬,张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卫锋。被执行人柴兰芬。被执行人张小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卫锋、柴兰芬、张小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弟二百四十二条、弟二百四十三条、弟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卫锋、柴兰芬、张小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39463元。二、银行卡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