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1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440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阳泉市郊区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阳泉市郊区人。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庆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