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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1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440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阳泉市郊区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阳泉市郊区人。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庆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