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2刑初72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6年2月2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强奸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黎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三原县大程镇西张村一网吧上完网之后在路边吃饭时发现同一网吧上网的被害人杨某甲系一人回家,其便尾随被害人杨某甲至大程镇斜李村村口约100米时,从后面掐住被害人杨某甲的脖子将其压倒在路边的水渠内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此时,接被害人回家的被害人杨某甲的男友李某甲听见被害人呼救及时赶到,并与被告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鼻子被打烂流血,后趁机逃离现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损失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甲2016年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草滩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害人杨某甲陈述、证人李某甲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对案件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对被告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颈部受伤照片、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谅解书及领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不能,加之被害人的男友及时赶到,使其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损失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 香代理审判员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宁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