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梁洪辉与何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辉,何金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40号申请人梁洪辉,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何金钢,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梁洪辉申请执行何金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4万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何金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雷春华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