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XX与钮万全土地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钮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北镇市。被执行人钮万全,男,1963年12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7日作出的(2014)北农裁字第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一、申请人XX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耕种其土地承包合同地块,三、被申请人钮万全合同确认无效,在2015年1月1日前,退还土地给XX,自行清除其地上附着物。。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全部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现正在服刑无法接收,同意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014)北农裁字第17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