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4710-4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10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韩方科颜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韩方科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4710-472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春,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韩方科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胡学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韩方科颜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十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二十案共计1000元(已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